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出游装备 | ||||||||||
|
||||||||||
|
如果法律不能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中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面对许多旅游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许多无辜的旅行社遭到破产,旅行社当务之急是在旅游合同中就第三人问题作出有限度的约定。而根本出路在于法定旅行社责任保险险种和履约保证保险险种的尽快出台。 在台湾地区,凡是经营旅游业务的经营者,都必须投保责任保险,旅行社不仅要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而且还要投保旅行社履约保证保险。台湾地区完善的旅游保险体系,使得不论旅游者在什么旅游环节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都能最大限度地及时得到赔付,台湾的保险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在大陆,尽管这个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但国家已从几个重要环节依法强制与旅客运输的行业投保责任保险,如民航、铁路、水运。汽车客运从2004年7月1日开始,也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目前的最大问题是应将这些保险尽快变成由保监会制定的法定保险。 除此之外,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导游公司、旅游商品购物店等与旅游者人身、财产相关的经营者也应强制其投保责任保险。 (作者为北京华夏商旅营销研究院研究员)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