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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河北省迁安市百顺达旅行社的唐女士一见记者就大倒苦水。“我们投保了旅行社 责任险,所租的汽车也完全符合要求,我们没有一点过错,游客在旅游途中因所租汽车司机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部分游客死伤,为什么要由我们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不保险?” 据她介绍,2002年7月6日,迁安市马兰庄镇53名村民同百顺达旅行社订立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其提供五台山、大同、晋中五日游。7月11日,旅行社所租的旅游车行至大石线时,由于司机长时间使用制动,整车制动性能严重下降,旅游车翻入路右侧深沟,致使53名游客中7人死亡,46人受伤,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游客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53名游客的各种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迁安市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认为旅行社违约起诉理由成立,同时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据此,迁安市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原告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所有损失费,共计190余万元。但在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双方产生了重大分歧。 唐问:“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190多万元赔偿责任,这到底是什么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还是两者的竞合?如果旅行社组织旅游,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那谁敢开旅行社?” 旅行社责任险保不保险?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4月25日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年9月1日起施行。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该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这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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