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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旅行社实际出团价格比广告价格高。所谓的低价有许多费用“不含”:不含机场建设税、不含旅游局规定必须为消费者办理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含机场接送,并且行程表上有些景点的门票、乘坐缆车的费用自理。广告中明确作出“信心承诺”,“保证团团赠送两晚四星酒店、增加景点著名景点”。实际到了行程表中,“四星酒店”就变成了“四星标准”,著名景点行程表上根本就没有安排。

      (二)强行增加不公平条款

      目前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一部分是省旅游质监所监制的标准合同,另一部分是旅行社附加的行程表,问题常常出现在旅行社自行增加的行程表上。很多旅行社的行程表都自定了多条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如遇恶劣天气影响、当地政府行为等因素而造成行程方面的延误或更改时,责任不归旅行社,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而实际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这种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情况下,旅行社作为合同履行方,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通报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而不能单方面行使更改合同的权利。

      (三)“标准”缩水质价不符旅行社在“星级酒店”与“星级标准”两个概念之间打擦边球,使消费者难于取证投诉。

      (四)行程表中藏“奥妙”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3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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