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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行增加不公平条款 目前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一部分是省旅游质监所监制的标准合同,另一部分是旅行社附加的行程表,问题常常出现在旅行社自行增加的行程表上。很多旅行社的行程表都自定了多条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如遇恶劣天气影响、当地政府行为等因素而造成行程方面的延误或更改时,责任不归旅行社,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而实际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这种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情况下,旅行社作为合同履行方,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通报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而不能单方面行使更改合同的权利。 (三)“标准”缩水质价不符旅行社在“星级酒店”与“星级标准”两个概念之间打擦边球,使消费者难于取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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