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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索赔精神损失 28岁的小王去年新婚后与妻子随旅行社去五台山游玩。回来路上,司机竟然在山区迷了路,结果凌晨4时才赶回天津。小两口一路上担心受怕,狼狈不堪。在旅途中,游客有时会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产生不愉快,如司机迷路耽搁时间、餐饮住宿条件差、景区游览安排不到位……这些问题看似很小,却对游客的心情影响很大。旅游本来是一种为精神放松而消费的活动,如果适得其反,给人带来极大的烦恼,那么是否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钱天彤分析说,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对人身权的侵害方面,合同违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尚无法律依据。但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考虑赔偿。我们从这个规定延伸,对一些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旅游活动,如蜜月游,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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