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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李、包裹部分或全部灭失时,铁路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6.行李、包裹损坏,而能够修理时,车站负责修理,费用由铁路运营进款垫付。 7.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铁路应迅速通知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领取,撤消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果发现由明显的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铁路将请其单位协助追回,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8.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参照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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