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合同。刘女士提出,她虽为散客,但却是这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一方,有权利对于她所认为不公平和不适用的条款进行协商修改。但该旅行社明确告知刘女士,要么签字,要么退款走人,该社不再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于是双方不欢而散,刘女士不禁想问:“我没权选择签订我认为不公平的合同,也就不可能出境旅游的现象合理吗?”
■旅行社:合同为专业人士拟定
就此情况,记者询问了京城几家旅行社,他们大部分的做法均是出具一份格式合同与客户签约,理由是该合同是由法律专业人士来为旅行社拟好的,经得起法律及实践的推敲,不可能因客户提出异议就修改。但同时表示,对客户提出的要求,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就将作为新的条款补充到合同内容中去。
■律师:属于商业道德问题但不违法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问中律师事务所的方志远律师。方律师表示,对于这种格式合同,当刘女士对其中条款有异议并提出补充修订时,相当于发出了一个新的邀约,而旅行社一方不同意,这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向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也就丧失了签订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以法律角度来说,旅行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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