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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模糊不清,或对旅游者的权利有明显不公平并带有惩罚性的内容,或有些内容仅单方面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却对旅行社的行为规定了较多的随意性。仅举其中一例:合同中规定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尽管此时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须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刘女士认为,既然是因旅行社原因致旅游者无法如期出行,为何还要让旅游者因此承担一定责任?旅行社对因己方原因不能出行的责任规定得如此合情合理,但对因旅游者原因不能成行的责任规定却十分苛刻,旅游者不仅须支付因要求退团或改期给旅行社造成的实际损失,还有多种情况须支付30%-80%不等的高额比例赔偿金。刘女士认为这是明显的不对等条款,而且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并非双方协商认可的数额且过高。

      有鉴于此,刘女士提出就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订。这一要求遭到了旅行社的拒绝,理由为她是散户,该社不可能就一两个客户提出的要求变更他们请专业人士拟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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