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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 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 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旅游局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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