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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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