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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 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 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 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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