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 上海市旅游条例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 我国旅游业加快兑现入世承诺的重要举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6、"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7、“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页码:[1] [2] [3] [4] [5] [6] 第3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