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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 "第四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1、"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2、"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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