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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3、"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4、"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5、"第三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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