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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第七条 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第九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办和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由后者负责通知有关方面。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还将及时通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后者做出介入决策后,有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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