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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1993年4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见《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第三条)应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并按本程序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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