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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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