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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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