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
  • 新导游证管理办法出台
  • 公安部关于大陆探亲旅游问题的通知(二)
  • 公安部关于大陆探亲旅游问题的通知(一)
  • 旅行社拼团必须要经过旅游者同意
  • 旅行社责任险不能替代意外险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页码:[1] [2] [3] [4] [5] [6] 第6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