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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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