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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投资开办合资旅行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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