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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 
      (二)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 
      (三)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订网络; 
      (四)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五条 设立的合资旅行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 
      (四)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 
      (六)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合资旅行社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合资旅行社的审批的程序为: 
      (一)中国合营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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