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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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