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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罚款; (二)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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