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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页码:[1] [2] [3] [4] 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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