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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二、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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