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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二、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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