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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 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安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 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 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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