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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2、 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3、 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4、 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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