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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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