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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联由签发银行按季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存查;第三联由携带外汇出境人员交海关验存。④ 
    第十条 银行在签发"携带证"的同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规定要求其客户填报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第十一条 银行应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签发"携带证"的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银行签发"携带证"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停止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进出境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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