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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一)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的;

      (二)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的;

      (三)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未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四)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 

      (五)未经审定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 

      (六)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 

      (七)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的; 

      (八)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服务的; 

      (九)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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