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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案件可以自行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移送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依法查处。
    (三)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在进行日常服务质量检查或联合、交叉执法时,对查出的旅游违法案件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根据属地原则指定有关区县旅游局(办)查处。
    (四)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在受理投诉时,发现旅游企业可能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指定有关区县旅游局(办)进行调查取证;一般案件由区县旅游局(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 市、区县两级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协调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重大旅游案件是指:
    1、罚款数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
    2、责令旅游经营者停业整顿的;
    3、吊销导游员执业证书的;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5、撤销旅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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