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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导游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化服务依法进行管理,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导游人员可以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 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定点单位违反《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企业违反安全法规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旅游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两级旅游行政处罚职责的衔接 (一) 区县旅游局(办)在进行日常服务质量检查时,发现旅游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属于本处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案件给予行政处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移送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并配合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调查取证,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区县旅游局(办)在受理投诉时,发现旅游企业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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