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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现行旅游法规、规章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现状,划分市、区县两级旅游行政处罚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职责是:
    (一)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二) 对区县旅游局(办)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查处重大*、复杂旅游案件;
    (三) 对暂不具备执法条件的区县的旅游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四) 对旅行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区县旅游局(办)的行政处罚职责是:
    (一) 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旅行社的旅游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对违反《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旅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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