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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职责是: (一)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二) 对区县旅游局(办)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查处重大*、复杂旅游案件; (三) 对暂不具备执法条件的区县的旅游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四) 对旅行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区县旅游局(办)的行政处罚职责是: (一) 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旅行社的旅游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对违反《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旅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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