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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文件应同时抄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按以下办法进行初审: 1.由省级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条件、同意定点的厂家,写出初审意见。 2.由省级旅游局统一将本地区内包括本行业初审同意的厂家资料汇总,统一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报文件,并随附申报和初审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收到省级旅游局的申报文件后,会同有关部门分批进行审批。 第七条 对批准的定点企业,由国家旅游局正式发文通知,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经贸办、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 对定点企业,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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