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赴日旅游签证难拿
  • 出入境要交验哪些证件
  • 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 福建省旅游条例
  • 旅游投诉手册--附全国旅游局联系方式
  • 海关进出境旅客规定
  •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五大不同点全接触
  •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间作为定点企业(或车间)。

        3.申报文件应同时抄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按以下办法进行初审:

        1.由省级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条件、同意定点的厂家,写出初审意见。

        2.由省级旅游局统一将本地区内包括本行业初审同意的厂家资料汇总,统一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报文件,并随附申报和初审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收到省级旅游局的申报文件后,会同有关部门分批进行审批。

        第七条  对批准的定点企业,由国家旅游局正式发文通知,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经贸办、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  对定点企业,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或

    页码:[1] [2] [3] [4] [5] [6] 第4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