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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牵头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申请成为“定点企业”的厂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厂(或专门车间)直接生产旅游商品(包括旅游饭店用品、海外旅游者喜购商品及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饮品、旅游保健用品)。

        2.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具有批量生产能力、销路较好并有发展前途的。

        3.所生产的旅游商品,获得过“中国旅游商品天马奖”并市场前景看好的。

        4.工厂(或专门车间)生产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力量。

        5.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创汇多、市场需求量大的拳头商品或稀缺商品,可比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6.已属于外贸专业厂(车间),又无条件新增生产能力的,原则上不再纳入定点企业范围。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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