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新修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 欧洲 各个国家的海关规定
  •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试行)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十五条 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页码:[1] [2] [3] [4] [5] [6] [7] 第7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