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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作出罚没款处罚,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或者核准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写明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并加盖处罚单位印章,同时要有执行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罚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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