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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月1日 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施行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衽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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