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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程序规定报批。
        第十条  旅游资源丰富,交通方便,适于相对集中建设旅游设施的区域,可以建立旅游度假区。
        申请建立省级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应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必须与周围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严格执行资源、环境、文物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禁止兴建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
         第三章  旅游发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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