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第十条 旅游资源丰富,交通方便,适于相对集中建设旅游设施的区域,可以建立旅游度假区。 申请建立省级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应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必须与周围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严格执行资源、环境、文物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禁止兴建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 第三章 旅游发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nbs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