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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七条 开发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省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其它各类规划的编制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 第九条 建设旅游星级饭店、景区(景点)及大中型旅游专用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经州、市(地区)以上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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