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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加强旅游宣传,开拓旅游市场,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发展旅游业应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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