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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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