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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企业。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十三条 开办旅行社须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各类旅行社应严格按审批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国内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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