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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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