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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0.2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12.01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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