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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破坏旅游资源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征得市旅游、计划、规划、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帮助重点旅游区域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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