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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05.2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5.27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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