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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区域范围和功能划分; (二)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 (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 (四)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 (五)市政配套设施; (六)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七)安全、消防防护配套设施; (八)客户市场的定位、接待容量和预期效益; (九)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20日内会同市计划、规划、国土、林业、建设、城建、环保、文化、财政、公安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原则,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评审意见书”。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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