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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能作为旅游项目,并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评估、界定,向社会公布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旅游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应当与城市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协调发展。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注重滨海旅游特色和潮汕历史文化内涵。 第四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汕头市旅游局是特区旅游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规划、监督和管理。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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